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
豫公交〔2017〕49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安厅豫公通[2017]192号
文件严格办理道路交通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交警支队,各省直管县(市)交警大队,厅高速交警总队,中原油田、河南油田、郑铁交警支队,小浪底交警大队:
为落实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公安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若干问题和交通肇事犯罪法律适用指导意见》(豫公通[2017]192号),严格办理道路交通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严格刑事案件办理。道路运输企业相关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并且其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且在事故的发生中起相当作用并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重大责任罪或者其他相关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主体责任不同,事故车辆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安检员、监控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及时立案进行调查。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等相关法律规定,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相关罪名立案调查。
三、依法追究履职责任。道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按照重大责任罪或者其他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未执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认真执行本单位的安全制度,未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的;
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辆及其它有关安全设施设备的;
3、聘用未经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对驾驶人员未进行资格审查和道路交通安全业务技术培训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驾驶人员,导致疲劳驾驶的;
5、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联入联网联控系统,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6、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7、其它未履行职责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2、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
3、客运车辆从客运场站发车时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4、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5、其它未履行职责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安检员的责任:
1、安检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机动车的例行保养、例行安全检查,致使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3、其它未履行职责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员的责任:
1、未按规定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纠正车辆离线情况,凌晨2点至5点违法行驶情况的;未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的;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未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的;
2、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未按要求保存及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3、未落实监控员岗位职责等其它未履行职责的情形。
道路运输企业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严格内部管理机制。道路运输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规定的相关人员职责可以作为“安全主体责任”调查处理。如不履行相关内部安全管理规定,且其行为和事故发生存在因果联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加大整改处罚力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对存在过错的道路运输企业,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从严处罚。
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管理中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渎职、失职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相关条文
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
2017年10月6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2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相关条文
第八条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条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